365娱乐场
   首页 信用要闻 政策法规 通知公告 诚信文化教育 守信红名单 失信黑名单 行政许可公示 行政处罚公示 诚信投诉
  站内检索:
 
   首页 - 政策法规
   
 
 

珠海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2017-04-24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各相关企业:
    现将《珠海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向我局反映。
 
附件:1、《珠海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2、《珠海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级标准》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7年1月17日
                         珠海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营造诚实守信的物业服务市场环境,提高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意识,推进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实施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改革加强行业自律的通知》(珠规建房[2016]25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定、披露、使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依法获得市场准入资格,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公司或分支机构。
    第三条【信用信息定义】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企业管理经营能力等方面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信用管理原则】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定、披露、使用及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审慎和安全的原则,维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管理主体】珠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受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及平台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并实现与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共享,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体系、行业自律、纠纷调解等规范运作机制。
 
                           第二章  评分标准及信用等级
    第六条【信用评级】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根据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分值评定。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分值采用在信用基本分基础上,按照良好行为加分、不良行为减分的方法产生。即:信用分值=基础分值+良好行为加分值-不良行为减分值。
    物业服务企业的首次信用评价,基础信息填写完整且真实有效的,获得信用基础分100分;非首次诚信评价的,以上一次的诚信分值作为基础分值。
    第七条【评分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级按照《珠海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级标准》(见附件)进行。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级随信用信息的变化而动态变化。
    第八条【关联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股东为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的,该物业服务企业产生不良信息,其股东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同时录入该不良信息;物业服务企业股东为其他企业或个人的,该企业发生不良信息,被录入警示信用信息的,其股东负关联责任。
    第九条【等级划分】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分A级(信用优秀)、B级(信用良好)、C级(信用一般)、D级(信用较差)四个等级。
    第十条【等级确定】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依照信用分值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年度评级,其中:
    (一)A级(信用优秀):年度信用评估值120分以上(含120分),无警示信用信息和提示信用信息信用。
    (二)B级(信用良好):年度信用评估值100分(含100分)至120分之间,无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或者年度信用评估值120分以上(含120分),有提示信用信息,无警示信用信息。
    (三)C级(信用一般):年度信用评估值80分(含80分)至100分之间;或者年度信用评估值100分(含100分)至120分,有提示信用信息,无警示信用信息;或者年度信用评估值100分以上(含100分),有1条警示信用信息。
    (四)D级(信用较差):年度信用评估值低于80分;或者年度信用评估值100分以下,有提示信用信息;或者年度信用评估值100分以下,有1条警示信用信息;或者有2条以上警示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标准调整】珠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受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可根据珠海市物业服务行业发展及物业服务市场秩序的实际情况,对《珠海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级标准》进行调整。
 
                                 第三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十二条【信息分类】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由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构成。
    基础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获得经营许可的信息。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受到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奖励、表彰以及对社会的贡献,积极参与行业活动等而形成的信用信息。
    提示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或违反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要求,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违反市场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受到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查实或处理而形成的信用信息。
    警示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造成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等事故;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警示信用信息。
    第十三条【信息采集】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渠道主要包括企业自行申报及相关部门、其他社会组织、社会公众提供。
    (一)基础信用信息由企业自行通过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及时录入,并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0日内,在本市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必须通过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录入企业基础信息,并向珠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提供相关良好行为信用信息;本办法实施后,新注册成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必须自注册成立之日起60日内,通过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录入企业基础信息。
    (二)良好信用信息、提示信用信息及警示信用信息采集渠道:
    1、企业或相关政府部门、法院、检察机关、金融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向珠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提供,由珠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专职人员录入信用信息系统。
    2、珠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通过主动向相关部门获取、与相关部门联动检查、有效投诉中获取。
    第十四条【信息审核】信用信息的审核,应当以各级相关部门、管理机构的通知、通报、通告、公告、裁定书、裁决书、决定书等书面证明材料或确定事实为依据。
    信用信息的日常管理、审核工作由珠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负责,有异议事项由信用信息审核委员会审核。
    信用信息审核委员会的具体推选及运作方式,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珠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信息公示】良好行为信用信息、提示信用信息及警示信用信息经审核后,应当在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公示7日,公示期内如无收到异议,则录入信用信息系统并计分。
    第十六条【信息申诉】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组织与社会公众,对信用信息内容及信用等级存在异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信用信息审核委员会提出异议申请,提交相关证据,进入核查处理程序。
    信用信息审核委员会应在收到书面申诉材料15个工作日内进行查证处理:
    (一)      异议信息经核实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并在原披露范围内予以公告;
    (二)      异议信息经核实无误的,应及时通知申诉人。
    信用信息审核委员会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做答复的,或者对异议信息审核结果仍有异议的,申诉人可以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对异议信息进行审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信息管理】 信用信息采集、管理、使用过程中应当保证信用信息真实可靠,不得编造、篡改信用信息。
    企业提供和申报信息出现信息变更或失效的,应当自信息变更或失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在信用信息系统中进行修改;信息变更或失效,企业未及时修改信用信息的,列入企业不良行为。
    珠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对企业信用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抽检。
 
                                 第四章  信用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披露原则】  经确认的物业服务企业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提示信用信息、警示信用信息以及经核定的企业信用等级,由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通过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向社会披露。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
    第十九条【公开期限】  物业服务企业的良好信用信息、提示信用信息、警示信用信息披露期限为3年,自披露之日起计算,披露期限届满后转为档案保存。
    良好信用信息,可根据影响程度的不同,由开发企业提出申请延长披露期限。
    提示信用信息、警示信用信息属于可修复的,可以通过实质性整改措施进行修复,经原信用信息提供部门审核认可,可以缩短披露期限,但披露期最短不得少于1年。
    法律、法规、规章对信用信息披露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信用信息使用
    第二十条【信息查询】 政府部门、法院、检察机关、金融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可通过信用信息系统平台查询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相关情况。
    物业服务企业可通过信用信息系统平台打印记载企业即时信用分值、信用等级的信用证明,信用证明有效期为30天,由珠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盖章确认有效。
    第二十一条【信息应用】 全市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物业服务招投标、物业服务评优等活动应将企业的信用分值、信用等级作为重要的评价指标。
    物业服务企业产生警示信用信息未整改、处理完毕,或多次产生同一类不良行为,屡禁不止,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将依法从严查处,并暂停其在本市开展物业服务经营活动。
    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将作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长期储存于开发企业信息中。
 
                                第六章 各方责任
    第二十二条【信息提供责任】 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和申报信用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对其提供和申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对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虚假信息的,从提供虚假信息之日起计,该物业服务企业三年内直接列为D级信用等级;对于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提供虚假信息的,对造成影响或损失,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责任】 从事信用评定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办法解释单位】本办法由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办法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7年2月15日起施行。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
 
 

Copyright 2006 www.zhuhai.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05026844
主办:珠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办公室 协办:珠海市信息化办公室 承办:珠海市信息化办公室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 IE6.0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