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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罚欠薪“老赖”具有标本意义

    2017-06-14

                         (来源:珠海特区报:2017年5月26日)
     东莞一家便利店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倒闭,欠下工人工资近两万元。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公司老板多次答应付清欠薪,却没有依时兑现诺言,也没有依法申报财产。日前,该公司被法院重罚10万元,已执罚到位。(5月25日《广州日报》)
   “老赖”这个听起来有些戏谑的名词,却饱含了人们的痛恨。过去,针对“老赖”,有关部门频出治理措施,如限制“老赖”高消费、建立“老赖”失信黑名单、公开曝光“老赖”等,非但效果不明显,反而暴露了法院“执行难”。如此语境下,对于一名欠薪不还的“老赖”,东莞一家法院不仅强制执行,而且重罚10万元,具有一定的震慑和警示作用。
   不可否认,在当今社会,像这种欠薪“老赖”,不在少数。他们大都顽固不化,有的本来有履行能力,却热衷于同法律玩“躲猫猫”的游戏,且游戏规则是千变万化、五花八门。有的转移、隐匿财产,制造无履行能力的假象;有的利用银行之间“待结算账户”和固定资产不入账等手段来规避执行;有的利用破产的方式逃避执行等,导致法院“执行难”。而“装穷”,则是“老赖”惯用的伎俩,也让办案法官进退两难。
   然而,过去由于惩戒过轻,对“老赖”起不到震慑作用,一些“老赖”情愿工作和生活受限,也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再次,受限的仅是“老赖”中的极少数,更多的“老赖”长期逍遥法外,依然过着奢华的生活。有鉴于此,去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向“老赖”打出11类37项惩戒“组合拳”,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监督体系,将会让一些“老赖”无处遁形。特别是,去年11月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第三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重罚欠薪“老赖”,具有标本意义。事实上,重罚“老赖”,不仅破解了“执行难”,提升了执法公信力;而且捍卫了法律尊严,进一步彰显了法治精神。然而,在重罚“老赖”的同时,法院应严把传讯、查封、扣押、冻结、拘留、判刑等各个重要环节,不能让“强制执行”形同虚设,甚至沦为“老赖”欠薪不还的“温床”。特别是,应用好用活《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法条,对于那些有能力却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老赖”,一律追究刑责,从重量刑,提高“老赖”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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